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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使用道具 0 发表于: 2009-02-13
清代闽台家族及其比较

●彭文宇

   在清代,福建传统的家族制度日趋完善,家族在日常生活中的作用也日见突出,成为维护和巩固封建专制统治的重要辅助力量。在福建移民开发台湾的过程中,家族作用也贯穿始终。但由于清王朝曾严禁移民携眷等禁海措施,使得台湾在重建家族社会时曲折、缓慢,并呈现特定历史环境下与众不同的特点。因此比较闽台两地家族社会,不但能够清晰地看到闽台家族源与流的亲缘关系,而且能深刻认识到台湾家族社会在保持传统文化的共性时,也受地域特殊环境影响,形成了有别于内地进程的若干差异。对此本文拟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探讨。

一、清代福建家族制度的完善

众所周知,古代福建也是个北方移民南下开发的地区。大批北方移民移居福建,不仅带进了北方的先进文化,而且也将北方的家族组织移存下来,他们往往是同村或同族人一道南渡入闽。为了在异地他乡有立足之地,就必须合族而居,既有利于开荒生产,也有利于共同抵御外族的欺凌,因而,聚族而居的排外力非常强烈,“故家巨族,属宋以来各矜门户,物业转属,而客姓不得杂居其乡”。①泾渭分明的族姓居住村落,为传统的家族组织的存在与发展提供了有利的客观条件。自宋代开始封建统治者为了稳定政权,重视宣扬孝悌敬祖、宗亲合睦的家族观念。以朱熹为代表的宋代理学家在倡导“敬宗收族”和重家族制度上尤为卖力,他们在分析传统家族形式基础上提出重建一套与前世有所不同的新模式,即每个人都必须隶属于某个血缘关系的家族之中,每个家族要建造一座祠堂,作为供奉同族祖先的祭祀场所;同时要设置公共田产“族田”,以保障春秋祭典费用和赈济穷困宗亲之需;还要订族规、设族长等,把家族建设成社会基层最小的管理组织,使它成为维护封建专制统治的有效稳压器。

朱熹等理学家设计的家族新制度得到封建统治者的赞许。这种以祠堂为中心、族田为基础、族谱为纽带的新型家族制度逐步为各家族所接受和仿效,但它的确立与完善经历了一个漫长的过程。从福建区域来看,宋明时有些大姓巨家正致力于家族新制度的建设,象莆田的林氏家族重建先祠②,福州高湖郑姓也建造祠堂③,根据淳熙《三山志》所记,福州有些富室大姓添置专项族产。但建造祠堂与广置族田还仅仅限于大姓名族。

到清代福建各地家族兴建祠堂,广置族田,兴修谱牒,设立族长等,蔚然成风,反映了清代福建家族制度的普遍确立与完善。清代福建不论城乡,凡有聚族而居者,多有建置家族祠堂,时人所云:“近数十年,凡聚族而居者,城乡多各建祠,春秋祭祀。”④祠堂既是全族成员重大礼仪活动的中心,也是整个家族的象征,故各家族往往互相攀比,而且“画栋刻节,糜费不惜”⑤。大姓豪族不但建有家族的“总祠”或称“祖祠”,而且各支房也建有“宗祠”或“支祠”⑥,根据调查,龙岩《翁氏族谱》记载,该家族共有12个支祠,南靖县南洋乡《庄氏族谱》收录,其家族有27个支祠。通过层层祠堂将不同地点、不同辈份的家族成员串联起来,构成一个血亲分明、繁而不乱的家族体系。

同时各家族也大力发展族产,特别是族田,这在清代各族谱中均有田产的添置与管理的记载,如连城四堡邹氏家族,道光年间(1821—1850年),仅租佃出去的族田,每年租谷400余石,租钱近10万文;建瓯祖氏家族到清末,族田田租达7000余筐,等等⑦。

族田为家族祭祀活动、赈济扶恤和文化教育提供充裕的保证,是家族制度赖于存在的经济基础。为了适应新的家族制度的发展,新的谱牒编纂也应运而生。新族谱详载家族由来的历史,收录家族血缘关系分布图表等内容,义例完备,源流鲜明,如《浦城龙泉季氏族谱·序》云:“开家之有谱,犹国之有火也。”福建清代各家族普遍修纂过族谱,有的家族还规定三十年一修⑧。修族谱目的在于加强宗亲的认同感和凝聚力。同时各家族谱也明文制订了族训、族规,以及族长的职责等,形成了一套比较严密的家族制度。

二、福建移民台湾及家族作用

明清时期福建人多地少,有限的土地无法满足日益增长的人口需要,如时人所云:“闽中有可耕之人,无可耕之地”⑨,多余的人口不得不外出谋生,相当多的人利用福建得天独厚的航海优势和地理条件,越海移民台湾。有清一代出现三次大规模移民台湾的高潮:第一次是顺治十八年(1661年)郑成功收复台湾,吸引了大批福建沿海百姓“内徙者数十万人东渡,以实台地”⑩。第二次是康熙二十二年(1683年)清王朝统一台湾后,尽管康熙皇帝采取严禁渡台政策,但福建沿海仍出现了“例禁虽严,而偷渡者接踵”⑾的失控状况。第三次是乾隆二十五年(1760年),清王朝完全放弃禁渡台湾的限制政策,允许移民携妻带儿入台,于是掀起举家迁徙或族亲相伴入台的高潮,“父挈其子,兄率其弟,接踵而至” ⑿,台湾岛上的人口急剧增加,台湾岛的开发也迅速扩大。

由于清王朝曾明令禁渡台湾,造成了这一阶段移民中男子居多的现象,这种畸型状态不利于地方官府的管理。于是在闽台地方官吏的不断吁请下,清王朝曾在雍正十年(1732年)、乾隆十一年(1746年)、乾隆二十五年(1760年)三次下诏准许台湾垦民搬眷入台⒀。许多家族族谱都记载了这三个时期有携家入台的事实。如《台湾庐江何氏宗谱》记载,其开台始祖何彦赐于康熙年间入台,后携家眷由长乐赴台建家立业。晋江《玉山林氏宗谱》也记有官府放宽限制后移民带妻牵子同往台湾的宗亲。类似这种情况在闽南地区的一些族谱中反映得比较突出。除了举家赴台的方式外,更多的是父子、兄弟和族亲结伴渡台,如漳州《白石丁氏古谱》就记有许多族人相继迁台的事。

乾隆二十五年(1760年)三弛禁渡后,东渡台湾的移民更是趋之若鹜,越来越多,其中以沿海各地家族的族亲相邀入台最为常见。一般说,早先入台的都是家族中敢于闯荡冒险的少数人,等他们有了立足之地,同族的其他人就会闻风而动,纷纷过海投靠,这些人有了安身之地,就会返籍带眷迁居台湾。漳州《白石丁氏古谱》称赞二十五世丁品石入台创下基业后,“族人来投,皆善遇之” ⒁,能够为刚刚来台展谋生的族人提供各种帮助,受到乡亲族人的交口称道。经过若干年后,同族人逐渐增多,就形成小聚落。据南安《武荣诗山霞宅陈氏族谱》记载,他们的族人陆续不断地移民台湾,曾集中于屏东县万丹乡,形成了一个家族聚落。又如台湾北港郡四湖乡的林厝寮,就是以林姓为主开基建立的村庄。⒂这种以某一姓氏家族早先聚居而命名的村名在台湾各地并不少见。陈正祥教授编写的《台湾地名手册》(1960年),收录了87个以姓氏为地名的词条,《台湾省通志稿》粗略统计以姓氏冠地名的约有165个村镇,这个数字比前者多出一倍,实际上这类历史地名肯定还不只这一些。从上述情况看,在移民过程中,家族成员相伴入台是比较普遍的,但同族人在禁渡限制下迁台毕竟有限,单靠少数族人既难于成片开垦和兴修水利,也无力应付四面八方的移民群的争夺,这时家族的力量过于单薄。因此在初期开发台湾时,移民者还要借助同乡或同县府的关系,来组合更强大的集团势力,以维护自己的生存空间。就象清代姚莹在《东溟文集》所说的台湾早期社会那样“台湾之民不以族分,而以府为气类” ⒃。漳州籍形成漳州人集团,泉州籍结成泉州人集团,广东人联成广东集团,在府之下还可以分县一级的同籍群体。可见每个家族成员移居台湾后,就要与同祖籍地的其他姓氏家族成员联手起来,构成一个超血缘的地缘群类。虽然这时期台湾移民社会中,家族组织不如大陆闽粤等地系统、发达,但是移民们仍然保持着血缘上的认同感,如康熙末年,台湾已有三世、四世同堂的家族⒄,而且逢年过节按家乡的传统祭祀祖先。显然移民们的血亲意识与家族法则并未淡忘,正如有的学者所指出的那样,“氏族在台湾不如闽粤农村发达,但血缘宗族关系还是最基本的法则” ⒅,只是同族迁台人数有限,而且当务之急是想方设法站稳脚根就必须与同乡联合一体,才能在接连不断爆发的“分类械斗”中生存下来。这是海岛台湾在封建统治秩序还未健全的移民社会情况下,所必然出现的地缘关系占主导地位的暂时现象。

但不管怎么说,家族关系在组织移民过程,或在组织开垦当中都起着重要的作用。台湾学者庄英章和陈运栋在研究《清代头份的家族与社会发展史》课题时,发现台湾不少地区早期开垦的组织,就是以共同奉祀“唐山祖”为标志的宗族组织,尽管这种组织结构不全,功能有限,但它是台湾移民社会家族组织的重要形式之一。总之,我们认为,在台湾移民时期,广大乡村大多是以大地缘关系聚落,小血缘关系聚居的形式存在,即在同祖籍地大聚落下,仍按血缘亲疏关系而分居。

三、台湾家族制度确立过程的若干特点

台湾是闽粤等地移民不断开垦发展起来的宝岛,由于清初长期实行禁止搬眷措施,造成台湾社会一度男女比例严重失调。康熙末年,蓝鼎元在《经理台湾疏》中谈到了这个问题,他说只有中路台湾县所属地区,有夫妻子女的家庭;北路诸罗、漳化以上千里之地,通共妇女不及数百人;南路凤山县以南四、五百里,妇女也仅有数百人⒆。周钟宣《诸罗县志·杂记》云:“男多于女,有村庄数百人而无眷口者。⒇妇女少,家庭也就少,要建立完整的传统家族制度是十分困难的。但传统的家族观念根深蒂固,为了凝聚家族力量,移民们只能因地制宜,变通而为,因而台湾在确立传统的家族制度时就有了自身与从不同的特点,概括起来主要有三点。

1、各地发展的不平衡性。对台湾近代社会的发展,一些学者把它分为“移民社会”与“定居社会”两个阶段,认为在康熙统一台湾后至同治年间,是移民不断涌入的重要时期,即1860年后台湾社会转型为定居社会,有的称之为“内地化”社会,其代表是台湾学者李国祁的《清代台湾的政治近代化———开山抚番与建省(1875—1894年)》(21)。有的称之为“土著化”社会,其代表是台湾学者陈其南《清代台湾汉人社会的结构变迁》(22)。不论名称叫什么,他们都认为台湾近代社会转型在十九世纪五、六十年代后,而且都把传统家族制度在台湾的确立,视为社会转型的重要衡量标志之一。

如果从总体上看,1860年后,台湾以血缘为基础的家族组织是越来越多,而且家族的作用也越来越突出,但从传统家族制度移植过程看,台湾各地家族组织的发展是不平衡的。在台湾南部开发比较早的地区,移民进入早,族亲聚集多,如康熙末年至雍正年间,台南、凤山一带是早期移民先落脚的地方,聚居经久,多数已有家室,相安耕作,逐渐形成村落,于是营建村庙、宗祠,开路建桥,插竹围庄等公共建筑已出现(23)。这些先期到达台湾的移民,经过几十年的发展,已安居乐业,并组成早期的家族形式。康熙三十四年(1695年)修纂的《台湾府志·风俗》就说:“移民有室有家,父而子,子而孙,即为真土著矣!”(24)可见在康雍年间,台南地区大部分人已经进入定居生活,康熙五十六年(1717年),编修的《诸罗县志·人物》就记载了当地有五世同堂、男子有48人的大家庭,还有四世同堂的大家庭。(25)这些史实说明了,笼统地说1860年后台湾才转型为定居社会,或才有家族社会,似有欠妥。虽然这时期还有大量的移民流入台湾,但新移民主要是往中、北部和下淡水溪南移垦,并不影响台南城镇及附近多数人已定居的客观事实。经乾、嘉、道年间的不断发展,台中、台北两地区的开发迅速,人口剧增,其家族组织也得到发展,根据台湾学者的调查,一些现存的家族祠堂就是这时期建造的(26)。而且这些家族有族约,还设有庄族正副,以管理家族、庄社事务,(27)可见此时台中、台北乡村的家族组织也初具规模。

嘉庆后,源源不断的移民越过台湾东北角的山地,进入东部地区的宜兰平原,移民们开荒种地,建家立业,促进了台湾东部沿海地区的开发,也带动这一地区家族组织的初步发展。相对而言,台东地区开发得比较迟,其家族制度的建立与完善也相应缓慢。

2、前后期家族形式的重点不同。在清王朝严加防范的情况下,移民们不可能举族迁台,大多是一部分族人化整为零,采用渗透的办法偷渡入境。而这些零星的移民是难于单独开垦立足的,为了在异地他乡生存发展,同族人必须组织起来。但若照搬家乡按祖籍的房、辈一套来组织,是无法整合一体的。于是,各家族移民都以祭祀某祖灵名义来组织同族人,并专门设置一定的田产业作为家族合体成员祭祀活动之用。

根据各家族祭祀田产业来源的途径,可分成两大类型,一种是由同族成员共同出资购置田产作为祭祀公业,带有合股的性质,台湾学者戴炎辉称之为“合约字祭祀团体”,即合约式家族形式。另一种是在继承父祖遗产时,划出一部分产业作为共同祭祖的公业,也就是传统上阄分家产时预留一份设为祭祖公业,戴先生称之为“阄分字祭祀团体”(28),即阄分式家族形式或叫继承式家族形式。

在台湾早期移民阶段,许多家庭成员多采取合约式祭祀公业的形式,加强族人的凝聚力,既有利于增强同族的力量,又便于与他族合作共同开发。阄分式的祭祀公业在早期移民阶段也有出现,如平和县人叶初,乾隆五年(1740年),移民台湾林圯埔一带,垦荒创业,拥有田八十余甲之多,传孙辈六房,始设“叶初祭祀公业”。(29)但象这种携有厚资入台购田的移民毕竟是少数,大多数移民是来自贫寒交困的农家。因此刚刚入台开垦时,同族人大多集资设立祭祀公业,形成合约式的家族形式,经数十年生产积蓄,又繁衍子孙,就有能力另立门户,建立起阄分式祭祀公业,即形成继承式家族。所以到后期,大量第二代、三代相继成家立业,就为继承式家族的建立创造了条件,因此在后期地方社会中,继承式的家族要比合约式家族占多数。从台湾各地开垦先后的不同来看,家族形式的表现也不尽相同,雍正乾隆时,台南地区以继承式家族形式占主导的条件已经成熟,而台中、台北则是以合约式家族为主;嘉道时,台中、台北出现了大量阄分式家族,而台东地区正进入开垦阶段,又是以合约式家族为主。

从总体上看,台湾各地区在移垦阶段,为了共同利益而形成合约式的家族组织占多数,后期逐渐转为以继承式的家族组织为主流。这一点与福建等地不同,福建家族组织的形成主要是先从直系血亲基础上的继承式家族发展起来的,合约式家族形式则是在发展到一定程度时才出现。比如家庭和人口膨胀,部分族亲分迁他处,形成散居的状况,这时为了祭祀共同祖先,就要联合设置总祠和处理各地族亲的共同事务,具有合约式的色

彩。到清代福建各地家族纷纷出现这类合约式的形式。

3、同姓为同宗一体特点。由于同血缘关系的家族移民人数有限,造成台湾前期强宗大族寥若晨星,这在清代有关台湾问题的各种文献记载中屡有反映。乾隆《续修台湾府志·风俗》说:“台鲜聚族,鸠金建祠宇。凡同姓者皆兴,不必其同枝共派也。”(30)因为同祖共脉的族亲太少,要组成一个家族群体,就必须扩大生源,才能有利于其他姓氏而占有一定的地位。所以,同姓即为同宗一体的意识在台湾移民中相当流行,并且影响到他们的后裔子孙。这种状况在清代福建等地是很难看到的,家族关系就是建立在血亲基础上,即使是同一姓,但分属不同的分支,甚至是不同的房派,其亲缘意识就淡化许多。加上分布流播的地域隔阂,那种五百年前是一家的情感更是疏远。《闽浦房氏族谱》开宗明义地指出:修谱是以明宗派别亲疏,凡我共祖子孙虽极寒微必须收录,而同姓但所宗各异,即便是富贵也不收载。这种重视正统血缘的纯洁性观念在福建地方各家族中普遍存在。然而,迁移到异地他乡孤立无援的情况下,这些移民只得抛弃世俗成见,视同姓为一宗,以此增强姓氏宗族的势力。
在台湾各地的开发过程中,大量移民涌入,使各祖籍地的移民在争夺垦区范围时,产生了激烈的分类冲突,因而形成更加强烈的地缘观念,移民来的人都不得不按家乡的关系集结在一起。康熙《诸罗县志·风俗》说:移民没有什么亲属依靠,只能依靠同乡,视同乡人为兄弟骨肉。《台湾府志·汉人民俗》也说,移民中宗亲很少,大多是同乡伙伴,而且清王朝又在台湾实行垦首制的开垦政策,由实力资本雄厚的垦首,出资招募农民进行垦殖,这些垦首往往招募同籍人组成开垦集团。这种垦耕制度也助长了地缘群体的意识。

因此,在这样的分类气氛十分浓烈的情景下,同姓为一宗的对象,还只限在同一祖籍地人。同地缘关系的同姓人自发组织起同姓家族,不必计较同枝或共派与否,只要愿意出钱筹措祭祀共业或建造祠堂,都理所当然地成为该族的一名成员。在台湾各地早期开发阶段所出现的大量合约式祭祀公业,其中多数是属于同地缘同姓的家族形式。

台湾各地经上百年的发展,大部分地区的多数居民都已是移民的后裔,人们的地域观念逐渐由原先的祖籍地转向现居地,那种分类械斗的对立情绪正日益消退。到清代中后期,地缘性的同姓家族观又有了扩大,不再只局限于同祖籍地的同姓,而是不拘地域,同姓即为同宗,如台北市的“全国林姓宗庙”,建于道光十一年(1831年),是由福建、广东的林姓人集资合建。台南市的“全台吴姓大宗祠”,建于同治七年(1868年),其宗祠不分籍贯,只要同姓均得以共享共祀。这种广义上的同姓家族组织,是传统家族制度在台湾发展与演变的一种特殊形式。清代台湾,闽粤两地大量移民纷纷渡海入垦,而目光短浅的清王朝不重视台湾行政管理的建设,一些权力机构形同虚设。

清领台湾后设一府三县,其中诸罗、凤山县的县官迟迟不肯到位行使职权。在缺乏管治秩序的社会中,恃强凌弱的现象相当严重。因此移民只能依靠自己的力量寻求保障和发展,或以族亲为依托,或以同乡为后盾。因而传统的家族制度在台湾的确立过程就不是那么顺利,出现了一些与内地不同的特点,这些特点正反映了台湾作为边疆岛屿在不正常的移民社会环境下,移民的重新整合及群体间的冲突与融合的曲折过程。也正说明,传统的中华文化在台湾传播过程,既会保持普遍的共性,也会衍化出地方色彩的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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