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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据与发票的区别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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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使用道具 0 发表于: 2011-09-16
发票和收据都是原始凭证,它们都可以证明收支了某项款项;发票可以作为报销的凭证,列入成本费用;而收据仅仅能够证明发生的现金关系,而无法列入成本费用。
  一、收据
  收据主要是指财政部门印制的盖有财政票据监制章的的收付款凭证‚用于行政事业性收入‚即非应税业务!一般没有使用发票的场合,都应该使用收据。是重要的原始凭证!收据与我们日常所说的"白条"不能画等号,收据也是一种收付款凭证,它有种类之分。至于能否入账,则要看收据的种类及使用范围。
  内部收据是单位内部的自制凭据,用于单位内部发生的业务,如材料内部调拨、收取员工押金、退还多余出差借款等等,这时的内部自制收据是合法的凭据,可以作为成本费用入账。 单位之间发生业务往来,收款方在收款以后不需要纳税的,收款方就可以开具税务部门监制的收据,如收到下属单位归还的借款,因为收到借款不存在纳税义务,所以可以向下属单位开具税务局监制的收据。
  收据开立与受领检查的重点有如下几点:(1)记载事项不完全的收据。更
改金额或受领人的收据、无公司印章或处理章的收据、无骑缝章的收据等,原则上都是无效的。为了防止不当的行为,最好事先印好有这些事项的收据纸张。(2)收据再开立。原则上一次交易只开一次收据。但对方因遗失等事由而要求再开立时,应在空白部分注明“补发”字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从事非医疗服务取得的收入,如租赁收入、财产转让收入、培训收入、对外投资收入等应按规定征收各项税收。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自2010年7月1日起,企业拨缴的职工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凭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此收据就是日常所说的“白条”,不能作为凭证入账,应该以正规的合法发票入账。企业未按规定取得发票的行为,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九条规定,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企业根据工资的一定比例拨缴的工会经费,应取得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否则,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是企业拨缴时的法定凭证,它由财政部统一印制并套印财政部票据监制章,由全国总工会统一发放。
  单位和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与纳税有关的发票或者凭证,税务机关在纳税审查时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或者注册会计师的确认证明,经税务机关审核认可后,方可作为记账核算的凭证。
  企业在日常列支和核算职工福利费时,往往无法取得发票、收据等外部凭据,如企业以货币形式发放给职工的各项补贴、救济费、安家费等。对于这部分福利性支出,要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主要审查此类支出的合理性和真实性,只要是合乎经营常规和会计惯例,属于必要、正常且合乎情理、事理和法理的
支出,就应该给予报销,而不应拘泥于凭据的形式。
  罚款应该入帐,计入营业外支出,但是行政罚款不能税前扣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一)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二)企业所得税税款;(三)税收滞纳金;(四)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五)本法第九条规定以外的捐赠支出;(六)赞助支出;(七)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八)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二、发票

  发票是指一切单位和个人在购销商品、提供劳务或接受劳务、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所提供给对方的收付款的书面证明,是财务收支的法定凭证,是会计核算的原始依据,也是审计机关、税务机关执法检查的重要依据。
  小规模纳税人需要材料:公章、法人章、发票专用章、税务登记证、法人身份证原件;法人1寸相片2张;委托他人购买须带法人签字的委托书及法人、委托人身份证原件。一般情况法人应到场。
  真票(2010年版前)的发票监制章在鉴伪仪的莹光灯下发桔红色光,颜色较为鲜艳;真票监制章内的红色正楷字笔画粗细明显,字体方正镌秀。假票的发票监制章在鉴伪仪的莹光灯下也发光,但不是桔红色光,颜色与真票比鲜艳度
不够;假票监制章内的红色正楷字笔画粗细不明显。
  根据票据本身的制作,鉴别其是否属国家正规特制票据。正规发票通过光线照射,里面会出现水印、不规则发明短光线、特制花纹等图案。假发票则通过光线照射没有这些防伪标记或者防伪标记模糊不清。
  使用专用发票抵扣联到主管税务机关(正常)认证,将专用发票抵扣联作为记账凭证,并用专用发票抵扣联复印件留存备查。开票方和税局无需特殊处理。
  自2011年2月1日起,纳税人开具发票必须加盖发票专用章,发票使用财务专用章不再有效。对于此前未刻制发票专用章的纳税人,应尽快按照北京市公安局等九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印章管理工作的通告》(2010年第17号,以下简称《通告》)的要求刻制并使用发票专用章。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不管当月是否开过发票,次月初都需要先在防伪税控系统中抄税,然后征期内在网络申报系统中申报增值税报表,再拿税控IC卡到主管税务机关窗口去抄税。
    企业会计核算要求规定,支付劳务费用需凭发票记入“生产成本”或“管
理费用”科目,其中,未付款的可根据已取得的发票,借记:“生产成本”、“管理费用”科目,贷记:“应付账款”科目。
  目前有些企业的财务人员,由于自身财务制度欠缺,取得发票抬头填写不全、写简称的情况比较多。但根据上述规定,简写单位名称显然存在一定的隐患。因此,企业财务人员要及时告知企业相关部门人员,在日常工作中取得合规发票,一定要要求收款方填写单位全称,才能在税前扣除。
  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复写、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单位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据此其他联次是否加盖印章你可根据自己单位的具体情况自定。
  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购买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
  收款方凡能收回原已开具发票的,应将收回的原已开具的发票按作废发票处理。对于发生全额退款的,应按照原已开具发票的金额数重新开具退款发票;对于发生差额退款的,应按照实际收款的金额重新开具发票,并将重新开具发
票的记账联和收回的原已开具的发票作为冲减收入的记账依据。
  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不得丢失。发票丢失,应于丢失当日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在报刊和电视等传播媒介上公告声明作废。为便于各地税务机关、纳税人对照查找被盗、丢失的专用发票,减轻各地税务机关相互之间传(寄)专用发票遗失通报的工作量,对发生被盗、丢失专用发票的纳税人,必须要求统一在《中国税务报》上刊登“遗失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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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望有做财务工作的宗亲也能把自己的经验拿出来分享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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